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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9月05日   星期五

 
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不再注销户口

  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不再注销户口

  新华网北京8月7日电(记者王雷鸣 田雨)公安部7日公
布一项便民利民措施规定,自即日起,取消对被判处徒刑、
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公安部治安局负责人介绍了这项措施的出台背景:新中
国成立初期,为了巩固新生政权,严厉打击敌特分子的颠覆
活动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1958年公安部公布关于执行户口
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规定:被逮捕的人犯和被劳动教养的人,
根据逮捕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的

通知或者家属的申报给予注销户口。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
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规
定: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逃跑后五年内犯
罪的,从重处罚,并且注销本人城市户口,期满后除确实改
造好的以外,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其中情节
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重新劳动教养或者延长劳动教养期
限,并且可以注销本人城市户口,期满后一般留场就业,不
得回原大中城市。1983年,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
定再次提出:“对这七个方面的犯罪分子……该注销城市户
口的注销城市户口……”为了更好地执行这个文件,1984年,
公安部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
市户口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审批决定劳教时可以
同时宣布注销城市户口。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项措施的提出,旨在保护被判处徒
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人权。
(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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