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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周 玮 丁 冰)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修改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修改后的节能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修改后的节能法强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分别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这四部法律分别于2008年4月1日、2008年6月1日、2008年4月1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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