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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袁媛)今后,石市城镇户口家庭的学生和婴幼儿只需每人每年缴纳50元,就可享受到看病报销的待遇;本市尚无医疗保障的城镇老年人,每人每年缴纳200元后,也可以享受医保待遇;一、二级残疾人、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个人不缴费,由各级政府全额补助。自今日起至12
月20日,各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将集中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 参保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和复印件前往办理。
昨日,石市政府制定出台《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并正式启动“一老一小”保险工作。同时,《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也正式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的出台标志着石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初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险”的目标。
专家解读基本医保实施方案
昨日,石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就方案中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参保范围——全覆盖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非农户口、不属于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具体包括:在校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未参加职工医保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无用人单位且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户口在农村,但常年随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也可自愿参加属地居民医保。
在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居民,经政府就业扶持不能就业的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就业以后必须参加职工医保。本方案实施范围不包括现役军人、享受异地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缴费额度——有减免
居民医保基金:包括家庭或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捐助的资金;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居民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如下:一、在校的中小学生和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6元用于意外伤害费用)。其中一、二级残疾人、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个人不缴费,全额由各级政府补助;其他人员个人缴纳50元,各级政府补助50元。二、18周岁以上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6元用于意外伤害费用)。其中:一、二级残疾人、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个人不缴费,由各级政府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纳100元,各级政府补助200元;女50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各级政府补助100元;其他人员个人缴纳250元,各级政府补助50元。
报销比例——过半啦
居民医保不建立个人账户,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报销。
住院设立起付段,起付段标准暂按当地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左右确定,起付段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市区起付段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
起付段以上费用按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不同的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控制在60%左右,不得低于50%。市区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城镇居民连续参保5年以上,每增加一个参保年限,报销比例可提高0.5%,最高可增加10个百分点。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设立最高限额,最高限额根据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当地住院医疗消费水平确定,一般控制在当地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左右。市区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门诊大病范围在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大病目录基础上,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
参保办理——凭证件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凭本人家庭户口本及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手册(学生证)、残疾证及复印件、低保证及复印件,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应凭父母一方《暂住证》、教育部门的相关证明,到本人户籍或暂住证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并根据本人情况填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基本医保登记。经确认后,按规定时限缴纳医疗保险费,领取医疗保险IC卡、病历本。
办理时间——今日起
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缴费制,一年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今年自11月1日起至12月20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以后每年9月1日至11月25日为集中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及居民医保信息变更期限。居民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
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参保居民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就便选择一家一级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个人就医定点确定后一个年度内不作变更。
参保居民就医时,应持本人就医病历本、IC卡到本人所选定的医疗机构就诊。除急诊抢救外,因病情需转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并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在此基础上,适度增加儿童用药品种和范围。
居民个人缴费列表
年龄
缴费人员 个人缴费金额(元/每人每年)
18周岁及以下
在校的学生
50
非在校居民 50
一、二级残疾人
0
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 0
18周岁以上
一、二级残疾人
0
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 0
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居民 100
女50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居民 200
其他人员
250
大额补充医保得同时参保
《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于昨日出台,本办法与《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同时施行。
●缴费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未成年人(含在校的中小学生及入托幼儿、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筹集,成年人(18周岁以上年龄居民)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筹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由参保居民个人或家庭缴纳。凡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应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其保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报销
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计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居民的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赔付6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每年每人赔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7.5万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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