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深圳12月13日电 (记者彭 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巡视员董平12日在深圳表示,很多单位和企业采用的“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中企业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没有包括“末位淘汰制”。他说,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因为考核末位,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
董平说,现在不少企业乐于采用“末位淘汰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