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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 (记者 江国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15日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干预形
式和具体办法。
发展改革委有关方面负责人说,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干预措施。
《办法》规定,这次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
《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有关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当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企业的申请。
《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经营者如果对价格主管部门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同时,提请重新审议。
《办法》强调,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和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以及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办法》强调,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要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启动干预措施
不是冻结物价
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 (记者 江国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16日说,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依法控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行政手段,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不是冻结物价。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列入临时干预的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价需向政府申报备案,说明理由。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涨价;对合理的涨价,政府不会干预。
企业不执行措施
将承担法律责任
12家方便面、食用植物油
和乳品企业提价需报批
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16日说,企业不执行相应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将承担法律责任。
这位负责人说,考虑到方便面、食用植物油、乳品生产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少数大企业生产的数量在全国市场占有较大比重,因此,规定上述行业中占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日发布公告,宣布12家生产方便面、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和乳品的企业在国家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如果要提高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产品出厂价格,必须按照规定报批。
12家企业包括方便面行业的顶新国际集团、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和白象食品集团;食用植物油行业的益海投资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乳品行业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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