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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龙贵
1月15日,一篇题为《中国公民死在国外赔偿高?——韩国爆炸案引发国内死亡赔偿标准讨论》的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1月29日,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公民建议书,建议我国公民死亡赔偿标准应该从40万元的限额提高到最低300万元。(1月29日《中国青
年报》)
在国内死亡赔偿标准限额只有40万,普遍只有20万元甚至更低的现实下,“我国公民死亡赔偿标准应提高到最低300万元”的建议,一语惊人。
客观而言,这一纸建议即便被采纳,最终转化为法律条文还需要经历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但我以为,无论如何,大幅度地提高额度,确是我国死亡赔偿制度改革的方向所在。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郝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大价值在于提出了这样一个认识:以经济杠杆撬动漠视生命的坚冰。
任何一种价值序列中,生命权永远都排在第一位。死亡赔偿不是为生命定价,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却是尊重生命,慰藉死者家属,惩戒加害人最为有力的体现。因此,从额度来看,必须能够很好地实现这种制度初衷。否则,如果标准过低,也就意味着对生命的严重漠视,与制度初衷相悖。
以此来看,死亡赔偿提高至最低300万,实在不必感到惊讶,相反,我们应为我们的死亡赔偿标准之低而感到羞愧。煤老板年利润高达亿元,死一个人却只赔最高20万元,这怎能遏制其疯狂的逐利冲动?在撞死人所付出的代价远小于撞伤人的现实逻辑下,又怎能不让肇事者作出人性至恶的“成本比较”?
以经济杠杆撬动漠视生命的坚冰也是最具操作性,最有效率,最公平的制度路径。目前,我国有多部法律法规对死亡赔偿作出了规定,涉及到不同行业和领域,在不同地区,城乡之间也存在差异,层层叠叠,且标准不一,条件不一,甚至有时会因行政力量的介入而随时作出变动。这便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极不利于赔偿利益的实现,造成一种实质性的不公平。譬如一些受到广泛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赔偿就高些,相反则低得可怜。更重要的是,在相当多的死亡赔偿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家属大多属于弱势群体,信息渠道闭塞,博弈能力低下,他们的赔偿诉求几乎被强势者淹没,处于任人摆布的境地,以至于在给了几万块“私了费”之后,还可能感恩戴德。这不能不说是另一场悲剧。
生命无价,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还应该有切切实实的制度对应,否则,就不仅仅是法律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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