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298天→明年302天→后年310天
本报讯(记者 崔虹 实习生 张燕)今年,省会二级以上优良天数达到298天,力争达到300天;明年,二级以上优良天数达到302天,力争达到305天;后年,二级以上优良天数达到310天。为从根本上改善省会的大气环境质量,并实现“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目标,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
了《石家庄市大气环境质量“三年大变样”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了省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明确了今后三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天然气置换煤气 年减少煤用量147万吨
“大力发展清洁燃料,调整城市能源结构。”《方案》指出,按照省会“煤改气”工作方案,今年11月底前完成城区30万户居民用户和15家工业用户、345家公福用户的天然气置换管道煤气工作。届时,省会主城区年可减少煤用量147万吨。到2010年,将实现清洁能源用途用量的扩大和节能减排目标。
拆除散燃煤锅炉 形成集中热源供热格局
《方案》要求,今年11月15日,确保南郊热电厂一期工程建成投运。根据热源建设情况,拆除市区石环公路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散燃煤锅炉115台以上。同时,拆除城镇建成区及近郊和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周边可视范围内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锅炉。
2009年11月15日前,西郊热电厂一期工程建成投运,同时关停热电一厂、热电四厂,并逐步关停卓达供热站、金马小区供热站、滨河供热站、青园小区供热站;2010年11月15日前,良村热电厂一期扩建工程建成投运;根据天然气资源落实情况,适时启动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厂九期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供热机组建设项目。热电厂、良村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煤气公司、煤矿机械厂锅炉房、北焦供热锅炉房等单位燃煤锅炉关停。
预计到2010年,省会将形成以南郊热电厂、西郊热电厂、良村热电厂、石家庄热电厂、热电二厂等热源为主的供热格局。
减少市区污染源搬迁市区49家重点监控企业
“全面启动搬迁市区49家重点监控企业。”《方案》指出,2008年搬迁河北白沙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企业;2009年搬迁石家庄市油漆厂等5家企业;2010年搬迁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31家企业。同时,做好五大基地建设。随着重点企业的搬迁,全市的工业经济将越来越依赖于五大基地的发展。为此,《方案》规定,必须严把五大基地准入门槛,选择技术含量高、污染程度小的企业,并严格要求企业治污设施与生产设施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从起步就做好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尽量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轻对主城区的污染物传输。
拆除机立窑取缔灰粉厂整治建材行业粉尘污染
《方案》规定,2008年,井陉、平山等6县(市)、矿区年内拆除水泥机立窑18座。取缔井陉县、平山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石灰、钙镁、灰粉厂等建材企业113家。鹿泉市在今年拆除25座水泥机立窑的基础上,力争再拆除10座水泥机立窑。
明年,全市拆除所有水泥机立窑69座。同时,启动水泥粉磨站关停工作,力争明年12月底前,将鹿泉市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粉磨站全部关停取缔。
此外,今后三年,全市将分别推广使用550万吨、570万吨、600万吨优质低硫煤。
裸露地面覆盖防尘网扬尘污染防治达到100%
“对建筑拆迁作业已经完成,垃圾渣土要在拆除后三日内清运完毕。”《方案》要求,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要用防尘网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进行简易绿化,年内市区所有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达标率为100%。
同时,禁止未实行密闭运输建筑施工土、砂等散料的车辆进入二环路内行驶;对未采取密闭或加篷遮盖措施,运输建筑施工土、砂的车辆,暂扣其渣土准运证,没有渣土准运证的一律按高限处罚;全部实现机械化清扫和加大洒水冲刷频次,主干道每日洒水达到三次以上。此外,还应及时回填清理植树挖坑的多余积土,对暂时不能绿化的裸露地面使用绿色覆盖网遮盖,并做好主要街道树池的美化改造工作,年底市区裸露地面绿化和硬化率达到70%以上。而且,市区内所有的煤堆、灰堆要进行遮盖、围挡或棚化,增加洒水频次。对没有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按高限处罚。
全面展开机动车环保检测
2010年检测率达到80%以上
2010年,全市将全面展开机动车环保检测,市区内机动车环保检测率将达到80%以上。《方案》规定,今年,省会将完成环保检测网络建设,实现市环保局与市交管局联网,实现车辆信息和检测信息资源共享。今年,市区内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40%以上,明年达到60%以上。
加强监管重点大气企业
每月现场监察2次以上
《方案》要求,市环保局应加强对170家重点大气企业的日常监管,每月进行2次以上的现场监察,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监督国控、省控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稳定运行,每年进行4次以上监督监测。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屡查屡犯、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给予高额高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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