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3日 星 期             备案编号 :冀ICP备字02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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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广
www.sjzdaily.com.cn   2006年07月13日 09: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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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是一个有着927万人口的城市,改革开放给了这座城市蓬勃的生命力,社会各项事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让每一个人都能尽享改革发展的丰硕成果,几年来,我市不断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障能力,为维护社会公平、协调社会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过去的五年中,我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范围逐步扩大,2005年11月1日,我市正式实行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自此,五大保险体系初步形成。 

   

     我市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广

    我市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已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保险:100%足额发放

    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其费用由企业和劳动者本人分别按照职工收入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主都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个人,即不仅包括户籍关系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籍关系在外地的职工;不仅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不仅包括中国籍职工,也包括外国籍职工。

    关键词: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具体地说,固定职工从1993年1月起开始缴费;劳动合同制职工从1986年10月起开始缴费;临时工从1990年3月起开始缴费。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养老保险台账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记载据实核实。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未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

    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以周年计算,不足一周年的缴费月份计算成零点几年。即:以实际缴费月数除以12个月,小数点后保留二位。

    关键词:退休条件

    参保职工退休应具备两个条件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一般情况下,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个体参保人员和私营企业主等非薪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参照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执行。此外,特殊工种、有病、破产企业职工、原城市下乡知青、高级专家等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依据政策提前或延长退休年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才享受退休待遇。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待遇越高;缴费年限越短,退休待遇越低。计算退休待遇时,缴费年限由三部分组成: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后实际缴费年限。

    关键词:个体人员

    ●首次参保、续保时需要携带的证件资料

    在省、市劳动人事及其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存档人员,携带存档证明;企业改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和下岗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自谋职业人员,携带《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证明》;因辞职、辞退等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己保管档案的人员,携带本人档案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首次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由代理机构填报《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续保人员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个人信息不全的由代理机构填报《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

    ●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最低为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比例目前为18%。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进行一次调整。上半年缴纳1—6月保险费,下半年缴纳7—12月保险费(可按月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下半年缴纳上半年或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按新标准补缴,不能跨年度预缴。每月6日至8日(节假日顺延)为业务结算时间,不办理参保、续保业务。

    ●办理缴费手续

    首次续保人员原单位欠费或欠费数额不清的,由本人与原单位联系,弄清欠费数额并补缴欠费后,再办理续保缴费手续;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或续保时,先到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建立个人基本信息。第二次缴费时,可直接到指定银行缴费;缴费后要索要缴费收据,认真核对缴费收据与实际缴费额是否相符,并妥善保管。

    ●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个体参保人员调到外地或被单位录用后,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调动证明或单位录用证明,到个体参保处办理调动中断手续,尔后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时间

    代发银行以市社会保险局提供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信息,与当月14日前将养老金分别划入每个离退休人员银行发放账号。从每月15日离退休人员可到发放银行各个储蓄网点领取养老金;异地发放由发放银行在8个工作日内汇出;直发的由发放银行15日后陆续送到离退休人员手中。

    截至目前,我市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已经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截至2005年10月底,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5371个,参保职工667397人,社会化发放率和按时足额发放率均达到100%。

   工伤保险:农民工待遇同享

    

    我市工伤保险起步晚但是起点高,截至2005年10月底,全市参加工伤保险单位3723个,参保职工达到了517648人。我市还把农民工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之内,使他们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国家通过社会统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在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是用人单位根据政府确定的一定费率缴纳的保险费,职工个人并不缴纳保险费,企业可将这项保险费用列入成本。

    关键词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以视同为工伤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单位不给工伤职工申请工伤: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工伤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待遇有:

    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费用: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经经办机构同意转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及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伤残5—6级不能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伤残5—10级自谋职业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的待遇:

    1、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暂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费用的,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3、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享受待遇: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按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3、按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退休时领取的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补足,差额部分随伤残津贴作相应调整,给付至工伤职工死亡。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的标准给付伤残津贴,直至工伤职工死亡,按规定应一次性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应享受待遇:

    1、按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享受待遇:

    1、按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向农民工宣传《工伤保险条例》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要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如下:

    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5万元,二级为13万元,三级为11万元,四级为9万元;

    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0万元,二级为9万元,三级为8万元,四级为7万元;

    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8万元,二级为7万元,三级为6万元,四级为5万元。

    

    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向农民工宣传《工伤保险条例》。

    

    

文/本报记者李云萍    图/本报记者张震

(来源: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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