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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困难群众发放救助物资
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不仅体现在高度发达的经济、文
化、科技以及各种软硬件设施,还贯穿于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与救助。从某种意义上讲,后者更是构筑公平和谐社会的基石。几年来,我市不断完善各种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弱势群体保障水平,在确保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以及失业救助、取暖补助、法律援助等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
为使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过去的五年中,我市逐步建立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将低保范围扩大到了农村,全市基本实现了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互相协调、互为补充的救助体系,做到应保尽保。
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区特困群众取暖问题,保证特困群众取暖期的正常取暖,2005年,我市对市内5区和开发区的特困群众实行取暖补贴:凡参加集中供热的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免交本取暖期的取暖费;对未参加集中供热的低保户和特困职工家庭,每户发给500元取暖补贴。
我市针对城市低保家庭中“三无对象”、因重病、子女就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在全市全面推广“分类施保工作”。针对不同情况,使这些人员在享受低保的基础上,不同程度增加救助内容和救助资金,确保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2005年底通过“分类施保”救助9826人次,发放资金367.4万元。
为了让更多群众的利益得到保障,我市还充分发挥民政、工会、妇联、司法等多家职能单位作用,积极建立各项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让各项保障工作更加接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使越来越多的群众感受到政府的温暖,享受到发展的成果。
领取采暖补贴
失业保险: 为失业者撑起一片无雨天空
我市失业保险工作自1986年启动以来,不断建立健全各级社会保障经办、管理、征收、监督机构,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加大征缴力度,加强基金管理,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充分发挥了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方面的作用。
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均应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关键词:缴纳标准
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城镇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关键词:主要用途
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支付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活动的补贴费用;国家规定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键词:申领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等情形。
职工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关键词:保险待遇
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按月领取门诊医疗补助金,患病住院治疗还可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免费参加1次职业指导、3次职业介绍服务,免费参加1次职业培训或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按在职职工的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政府给予的诸如工商、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关键词:申领程序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作出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本人。失业人员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领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按月可随时到受理其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支取。
关键词:月领标准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85%发放;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关键词:招用优惠
对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其招用失业人员的数量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给予培训补贴,以帮助用人单位培训人员,尽快适应工作岗位。具体的补贴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城市低保:从2000人到8万人
经过四次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已经从最初每人每月80元至120元,提高到了140元至220元,参保人数也从最初不到2000人,增加到了近8万人。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规定,依法对城市困难群众实施救助。凡持有我市常住城镇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低保待遇。
关键词: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家)、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效证明,经张榜公示,居(家)、村委会调查核实后,申请人填写《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居(家)、村委会签署意见报街道(镇、乡)办事处审核。二榜公示后,街道(镇、乡)签署意见报区(市)县民政局审批,经居(家)、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发给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并自审批次月开始,按照审批金额发放保障金。对不予享受的,区(市)县民政局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农村低保:每人每年800元
2005年12月1日,我市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展到了农村,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户口贫困居民实行救助。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800元。
为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自2005年12月1日,开始执行《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户口贫困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依照本办法予以保障。
关键词:办理程序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居)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收入证明,如实写清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生活状况、收入情况和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等;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村(居)委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救助金额、家庭收入等,对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居)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低保评审小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办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要在《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并委托村(居)委会再次公布三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关键词:保障标准
根据我市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8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
法律援助:帮贫弱者打官司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的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获取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对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这6大事项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条例》还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可以对此6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做出补充规定。
同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对受经济状况限制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条例》也予以了明确规定,包括以下3类: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到什么地方申请法律援助
《条例》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做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及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其他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条例》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特别提示: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法律援助不得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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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养老保险 桥东区向阳路25号市社会劳动保险失业管理局
工伤保险 咨询电话:88625817举报电话:88625880
医疗保险 槐安西路9号市医保中心办公楼
生育保险 咨询电话:83865000 83865007
失业保险 裕华东路99号市劳动就业局咨询电话:86044477
城市低保 居住所在地所属办事处民政科(可向居住所在地居委会了解)
农村低保
法律援助 泰华街476号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热线: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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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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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 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健康路7号 86086585
消协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
槐中路185号 85873315
文/本报记者李云萍 图/本报记者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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