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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落户
一、中国公民在国内出生的子女报出生户口登记,本着随父母自愿的原则,可在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报出生户口登记。生父母常住户口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办理报出生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出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医疗机构外出
生的子女,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补签的《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生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在部队所在地派出所单独立户。需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
所需材料:派出所《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所在部队证明、军官证、申请人书面申请及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村)委会证明。
三、被收养儿童落户,要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派出所核实下列相关材料,上报分、县(市)公安局核准后,办理报出生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申请户口适入落户表》一式两份。●注销和恢复户口
一、出国出境人员
以往出国、出境已经注销户口的人员,现需要恢复户口的,由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中国签发的有效护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直接办理恢复户口登记。
二、劳改人员
以往已注销户口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释放后,需要恢复户口的,凭《刑满释放证》、《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在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恢复入户登记。三、被批准征集服现役的应征入伍公民
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口。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凭部队相关决定,到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
四、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
凡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凭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原征集地派出所直接落户。
五、公民死亡注销户口
(一)正常死亡的,凭死者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没有《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凭死者户口所在村、居委会证明),到派出所直接注销户口。
(二)非正常死亡的,凭死者户主或发现人的申报、相关部门证明和死者的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直接注销户口。●市外迁入
一、父母、配偶、子女直系亲属之间相互投靠户口迁入落户
以上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成年人;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且未婚又无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职干部、职工的,按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须有其监护人随同迁移,才可申报立户。但监护人系在职干部、职工的除外。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6、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三、投资兴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有租赁或自建厂房、办公场所,且资金占用一年以上,或虽投资不足100万元,而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此项迁入户口,暂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后,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税票;
5、租赁或自建房相关有效证件;
6、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7、迁入证明;
8、其他相关材料;
9、《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四、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公安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所在工作单位接收安置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5、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有关证件;
6、《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五、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落户及毕业生户口迁移
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新生落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六、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落户
在职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令或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部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其他
一、居民因分房、换房、购房、结婚、亲属投靠等需要在市区迁移户口的,到派出所直接办理。
所需手续: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人员照片;
2、房产证或单位分房、个人购房手续;
3、结婚证;
4、其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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