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我市文化艺术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制定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艺术管理体制改革。
(三)研究制定文化经济政策,指导、
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制定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艺术科技研究和开发;归口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
(五)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地方性法规;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协调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七)管理全市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文化工作,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文化艺术交流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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